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素养,预防和降低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及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廉政谈话是指谈话人与特定对象通过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及时提醒警示,督促整改问题,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廉政谈话分为工作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 谈话分工
(一)党总支书记与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工作谈话。
(二)党总支书记、党总支纪检委员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四条 谈话内容
(一)常规谈话,即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在干部履职过程中、节假日前或根据党风廉政建设需要与谈话对象进行的日常性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内容。
(二)提醒谈话,即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或对其分管范围内,在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提醒性谈话。提醒谈话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三)诫勉谈话,即谈话人针对信访投诉、群众举报和执纪审查所反映的,涉及谈话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部门存在的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与谈话对象进行的诫勉性谈话。诫勉谈话要严肃认真地帮助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警诫和劝勉,督促其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五条 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教育在先、注重预防的原则。
(二)参与诫勉谈话的相关人员要注意保密纪律,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任何不应告知的信息。
(三)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并向谈话对象指出其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针对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7日内写出内容具体的书面《整改承诺书》,经本人签字后报学院党总支备案。
第六条 本规定由工商管理学院党总支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工商管理学院党总支
2018.9
党员干部廉政谈话登记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被基 谈本 话情 人况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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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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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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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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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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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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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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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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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类型 |
1. 常规谈话() 2.提醒谈话() 3.诫勉谈话() |
谈话人姓名、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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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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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谈话人说明及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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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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