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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实施办法(修订)

[发表时间]:2018-09-10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和《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高工委(2015)6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努力建设一支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在学习和生活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的党员队伍。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从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出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坚持把优秀大学生、中青年骨干教师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实现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五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师生员工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各学院及下设学生党支部要将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体系,帮助他们树立共产主义信念,激发新生入党的积极性、自觉性。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师生员工中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和学习、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并听取辅导员、班主任、任课教师的意见,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党总支要对确定的人选进行审查和公示,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支部委员会在入党申请人首次递交申请书后经过半年以上的培养考察方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要对入党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确定或暂不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1.思想、政治素质一般,表现不突出者;

2.上一学期课程考核有不合格者;

3.有违纪行为,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或违纪事实清楚,造成一定影响者;

4.年龄28周岁以下不是共青团员者(含未按照规定转来学校团组织关系者)

党支部推荐入党积极分子需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人选。

团组织推优应采取召开团支部全体团员大会并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人选。

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比例应为发展计划的3—5倍。

入党积极分子备案材料包括党总支审查意见、支部委员会意见、团推优、积极分子花名册等材料。

党支部要及时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1.确定入党培养联系人。党组织应当指定两名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责任心强的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和教育。

2.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经常找入党积极分子谈心,肯定成绩,指出缺点和努力方向;指导、督促入党积极分子完成思想汇报;定期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3.培养教育的内容。党组织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学校党校每年有计划地对入党积极分子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没有参加集中培训的,党的基本知识考试作弊或成绩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考试合格人员由学校党校统一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考察。党支部要根据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培养措施。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由培养联系人将考察情况在《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上加以记载写实,指出优点和不足。各党总支每年年底前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入学前被原单位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必须在入学后3个月内将材料转入,各党总支、党支部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经过一学期以上的组织考察了解,确认材料真实完备,本人表现突出,符合学校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从原单位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开始计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所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由党总支收回注销:

1.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

2.弄虚作假、考试作弊者;

3.违纪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处理或违纪事实清楚,造成一定影响者;

4.党的基本知识考试重修一次仍不合格者;

5.无故不参加党组织安排的活动者;

6.综合测评成绩不合格者。

因上列1至6项原因被取消入党积极分子资格者,主动改正错误和不足,表现突出,经过一个学期以上的考察后,符合条件的可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其培养时间从重新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参加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党总支审查公示,填写《发展对象备案表》,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在原单位已列为发展对象的,入校后经过一学期以上的组织考察了解,确认材料真实完备,本人表现突出,符合确定发展对象条件,可列为发展对象。

征求党员意见应采取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人选。

征求群众意见应采取民意测评方式产生人选,个人谈话可作为参考。

第十四条  在听取培养联系人意见之前,支部委员会要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能否列为发展对象进行审核,列为发展对象的积极分子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学生在思想品德、知识学习、身心素质、遵纪守法、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体活动、班级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综合测评成绩位列班级前50%(含50%)。

2.至少前两个学期学习成绩位列班级前50%(含50%)且无不及格现象。

3.在考察期内至少应获得过一项校级及以上授予的奖励或荣誉称号。

4.在校学习期间没有因违纪受到处分或不承担党组织安排的任务。

第十五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工作由各党总支负责实施。群众对发展对象如有异议,可实名向党委组织部检举,并提供相应材料。党委组织部派专人调查、核实并作出结论。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入党积极分子在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接收为预备党员前,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政治审查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学校党校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总支审查。

党总支对支部委员会上报的发展对象进行审查,经集体研究合格后,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合格后报学校党委进行预审。

第二十二条  对发展对象进行预审,重点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预审材料主要包括: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个人自传、政审材料、党课培训材料、党支部综合审查意见、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公示情况等。

党委要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对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由党委组织部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习、工作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三条  发展对象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要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入党介绍人应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内认真负责地填写自己的意见。

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二十四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发展对象及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

召开支部大会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将支部大会的议题及召开时间通知全体党员;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做好会议需要的材料准备,事先准备好表决票和票箱。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社会主要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2.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是否能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5.发展对象谈对支部大会的认识,表明今后的态度。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的方式和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和结论性的意见;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并签署意见后及时报送党委组织部。

党总支要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党委审批前,由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

谈话前,谈话人要认真审阅材料,了解情况。谈话时,着重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熟悉党员义务、权利的情况及觉悟程度等,审查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同时对申请人提出要求和希望。谈话后,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八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由党委组织部及时通知其所在党组织。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需要逐个审议和表决。表决时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方为通过。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九条  各党总支对转入属于异地发展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条  各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学校党委批准或转入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为每一名预备党员建立《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记录表》。

党支部应及时同预备党员谈话,向其说明预备期起止时间、所在党支部(党小组)、党的生活制度和交纳党费的规定等,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并分配一定的任务。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总支(党支部)组织进行,除应宣誓的预备党员参加外,可吸收其他党员参加。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其中,学生预备党员每年参加集体学习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6学时。

第三十三条  入党介绍人对预备党员负有教育责任,每季度或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了解,并将考察结果向党支部汇报,党支部综合各方面表现填写《预备党员培养考察记录表》,作为能否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重要依据。在预备期间,如果入党介绍人调离,党组织应及时重新确定教育考察人。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党员作用、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行政纪律,处分较轻且本人检查认识深刻,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但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或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及其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学生预备党员不认真学习,不能发挥党员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并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的,也应酌情延长预备期半年或一年。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后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公示;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党总支审查;报学校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预备党员转正前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转正的,方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一般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后,由党委组织部及时通知其所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各党总支要在党委审批前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提交《预备党员转正综合情况一览表》。

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党支部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党支部综合考察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发展对象培训表》《预备党员考察表》等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九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应及时将《预备党员考察表》及入党材料一并转往相关单位党组织。

第四十条  各党总支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毕业生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接手续。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要将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学校党员发展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各党总支要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根据学校党委要求制定每年党员发展工作计划,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各党总支书记是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是发展党员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严肃查处发展党员工作中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发展党员工作的检举、申诉。

第四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不得翻印,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女子学院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试行)》(鲁女院党字〔2012〕25号)同时废止。

 

 

 

 

 

 

 

 

 

 

 

 

 

 

 

 

 

 

 

中共山东女子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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